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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新办法 严格审核旧机电进口

2008-05-16 10:05 商务部 产业司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和《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目录》包含12类旧机电产品,总计99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6月1日前报关进口的列入《目录》的旧机电产品,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115号公告,已申领旧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在原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海关凭以办理进口手续;如按原规定不属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旧机电产品,按照原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对6月1日后报关进口的列入《目录》的机电产品,企业应按照进口机电产品的实际状态,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和报检单,如属《目录》内旧机电产品,应按照《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各地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进口的列入《目录》的机电产品将严格审核并实施查验和检验。如发现违报、瞒报情事,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如想查目录,可去商务部网站下载。

(责任编辑:丁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