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袋有偿价终定 商家不当定价罚万元
2008-05-16 15:05 北京商报
昨日,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正式发布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相比之前的《办法(草案)》,《办法》中更加明确了商品零售场所在销售塑料购物袋过程中,不明码标价或采取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罚款额度。
在之前出台的《办法(草案)》中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对塑料购物袋应依法明码标价”,违者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在昨日发布的《办法》中对该处罚办法又进行了细化,价格主管部门可视情节对“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要求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等方式不按标示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等价格行为将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商家担心的不正当价格竞争、相互压价的问题,《办法》明确了商品零售场所销售塑料购物袋时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的罚款额度。商家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进行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办法》还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建立购销台账,否则将可能面临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塑料购物袋的使用范围上,《办法》指出,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生鲜食品、熟食和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不在收费范围之内。但某外资超市负责人仍有疑问,“卖场主食厨房用于装盛食品的是可以拎提的小号塑料袋,与目前免费提供的小号塑料购物袋相同,不知这部分塑料袋如何定义,是否会要求收费。”
记者注意到,此前商家一直呼吁的希望政府出台指导价或最低限价等内容,《办法》中并没有提到。“既然把塑料购物袋当做商品出售,其价格就应该由市场决定。”京客隆副总经理高京生认为。易初莲花负责联络事务的负责人也表示,“在塑料购物袋的定价上,只要商家不违背有偿使用,不低于成本销售,就可以达到相关规定的要求。”
几家超市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纷纷表示,目前已经订制好了符合“国标”要求的塑料购物袋,其厚度都厚于0.025毫米;塑料购物袋6月1日以后的售价将以成本价销售,按规格不同,售价在0.1元-0.4元之间。
(责任编辑: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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